琼人社发〔2020〕196号
海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
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国农工发〔2020〕3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评选表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对象
(一)全国优秀农民工。在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农民工。
(二)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作决策部署,在农民工就业创业、脱贫攻坚、劳动管理、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子女教育、医疗卫生、权益维护、社区服务、精神文化生活及在统筹推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做出突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组织和窗口单位。
二、评选表彰条件
(一)全国优秀农民工
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奋发进取,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年龄在16-60周岁,户籍在农村(不包括户籍在农村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经商或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业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勇于创新,取得优异的业绩,在工作单位或当地社区起到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的;
2.返乡留乡创业,在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
3.积极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在本职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
4.品德优秀,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有较高的文明素质,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事迹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的;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农民工工作仪式协调机构的工作部署,团队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过硬,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认真履行职责,践行群众路线,勇于改革创新,在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方面,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实效,工作成绩显著,发挥先进示范带头作用的;
2.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在支持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努力创新做好贫困劳动力就业、培训、维权及各方面服务工作,取得显著脱贫成效的。
三、表彰数量和参选名额分配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分配海南省全国优秀农民工名额7人,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名额2个。为确保我省评选工作做到优中选优,海南省全国优秀农民工、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决定,采取“集体参选,评审推荐”原则,各市县推荐1名全国优秀农民工和1个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推荐1个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由省评委会按程序评审推荐上报。
四、评选表彰时间步骤
(一)部署阶段(9月24日前)。省评委会办公室下发活动通知,指导市县统筹开展全国优秀农民工、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工作。各市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所属相关网站进行宣传,也可通过相关服务窗口和下发活动通知等形式,对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及农民工个人进行宣传发动。
(二)市县初评(9月30日前)。市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评选,对初选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候选名单要广泛征求意见,确保事迹突出、群众认可,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照市县初评方式进行。同时,将公示无异议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报审材料(各市县报送附件2、3、4,各成员单位报送附表3)等上报省评委会办公室。
(三)全省评审(10月15日前)。省评委会办公室对各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的优秀农民工、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报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按“集体参选,评审推荐”原则,确定海南省初选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后,上报国务院农民工办。
五、评选表彰工作要求
(一)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践行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严格执行“两审核两公示”原则,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公示,确保先进事迹的真实性和评选程序的规范性。
(二)面向基层,优中选优。评选活动主要面对全省各市县农民工和为农民工开展服务工作的基层单位,在基层和一线岗位工作的农民工要占90%以上,要有一定名额的女性农民工和少数民族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评选要以基层单位为主,不评选推荐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已被评选为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以及全国劳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不重复参加评选。
(三)发扬民主,广泛推荐。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开展推选工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推荐优秀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农民工也可以自荐或互荐。优秀农民工推荐对象应为在市县内就业的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应为本市县内所属机关失业单位和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农民工用工集中企业等有关单位。推荐优秀农民工要兼顾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的农民工,推荐先进集体要兼顾各部门各行业。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因为违法违纪等原因丧失先进性的受表彰对象,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等,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六、评选表彰组织领导
(一)组织领导。在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省评委会(成员名单见附件5),负责全省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农民工工作处),负责组织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各市县单位要加强优秀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工作机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结合本市县具体情况,细化评审条件,明确工作程序,确保评选表彰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各市县、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利时机,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农民工的亲切关怀,宣传农民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营造全社会尊重、关爱农民工的氛围。
(三)按时报送。这次评选活动时间紧、要求严、质量高,市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按报送时间节点,于9月30日下班前将推选的优秀农民工个人和先进集体事迹(附件2、3、4,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一式两份)等材料上报省评委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作处)。
联系人:陈俊先、周水兵
联系电话:65200862,65200865
电子邮箱:hnrstjyc@126.com
附表:附件1:《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国农工发〔2020〕3号)
附件5.海南省全国优秀农民工、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委员会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海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20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农民工工作处)]